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施行,第92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修改前的第92条是这么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修改的第92条对原条文作了较大的改变:“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条文对原条文做了两方面改变:
1.增加了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原条文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只处罚劳务派遣单位,但新的规定增加了用工单位对此责任的承担。
2.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原条文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责任。但新的条文对此作出了改变,只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不是由用工单位造成的,用工单位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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