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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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2010-10-27
  •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简称《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贯彻执行。
       《办法》明确,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承接查验工作。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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