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仲裁的作用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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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2013-06-21
  •     仲裁与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比如仲裁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包括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些纠纷,由哪个仲裁员仲裁,甚至还可以对仲裁程序进行约定等。我们知道,市场经济非常注重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解决纠纷寻求的是一种公正。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在经济交往中新涉猎的门类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仲裁正是适应这一特点,仲裁员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专家,而且有熟悉法律从事经济贸易等多个专业门类的专家、学者,由他们来办案更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这是其他方式所无法比拟的。由于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员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守案件秘密的责任,可以使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得到保护,也把影响自己商业信誉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还需要说的是,仲裁讲究平等和谐的气氛,较之对簿公堂会增添几分信任,减少几分尴尬。
        诉讼也好,仲裁也好,总会有胜败的风险,这是不言而喻的。一裁终局对仲裁委员会而言意味着没有退路,确保仲裁案件的公平公正是仲裁委员会始终追求的目标。一是从立案、审理到裁决,从程序到实体都有规范,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二是仲裁员的素质保证,仲裁法对仲裁员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三是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仲裁员操守等制度保障。四是仲裁委员会设有专家委员会,成员不仅有省内知名专家还有国家级专家,对重大疑难案件可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供仲裁员参考。五是司法监督程序。因此,一裁终局制不仅不会加大当事人的风险,而且相对降低了成本,减少了诉累。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国内仲裁案件,如负有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裁决,则另一方可以依据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如果只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外国当事人,由于我国已成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裁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设立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制度。我们相信,只要我们不断探究仲裁文化,努力探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仲裁工作方式,实现变对抗、纠问式审理方式为磋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将审理的重点由归责转变为共商合作解决问题,那么仲裁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作者 法律事务清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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