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对参诉人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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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2013-05-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文本中选择诉讼的管辖法院。
        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对双方争议的最终解决有着较大的影响:
        第一、合同对诉讼法院的选择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会导致合同的约定条款无效。
        第二、选择在我方的住所地进行诉讼,有利于降低因参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成本,从而最大化的实现因诉讼而产生的利益。
        第三、选择在我方的住所地进行诉讼,可降低因地域性差异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第四、选择在我方的住所地进行诉讼,可较方便的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如何准确的选择诉讼管辖法院是比较重要而又容易出错的环节。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错误:1.合同约定“由法院仲裁”。该约定是错误且无效的条款。诉讼由法院管辖,仲裁是由专门的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同时约定管辖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此时对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约定是无效的。正确的做法是要么约定由具体的法院管辖,要么约定由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实践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有以下不妥之处:1.与集团内部其它子公司和实体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法院管辖,违反了集团的相关规定。应约定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2.专业分包、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我方占主导地位而签订的合同,应明确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3.工程所在地在境外的,应尽量避免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4.涉外合同应尽量避免由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作者 法律事务清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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