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项目部专用章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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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2013-03-10
  •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建筑企业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其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因此项目部不具有对外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用工程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其产生的责任完全由企业法人承担。
        综上,虽然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只是企业法人的一个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但其专用章具有代表企业法人的资格,用项目部专用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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